首页 > 移动通讯 > 运营商 > 正文

群发短信成垃圾短信原罪 运营商屡成替罪羊
2013-10-23 08:59  新浪科技  康钊  我要评论()
字号:T|T

央视近日一则对垃圾短信的曝光又使群发短信成了“千夫指”,有关是否要取消群发短信功能都成了讨论的话题,然而,无论电信运营商还是使用过群发短信的企业叫苦,群发短信技术本身并非有问题,关键是管理的问题,群发短信技术和运营商不应成为替罪羊。

移动联通不停道歉

近日,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关于垃圾短信的报道,此前,央视《每周质量报告》曝光了手机垃圾短信利益链,称移动、联通、电信皆牟利,报道称暗访人员到北京科贸电子城等地,很快就有导购人员把记者带到了公开销售短信群发器的柜台前。售货员从柜台里拿出了一个盒状的短信群发器,并且告诉记者,这类短信群发器属于非法产品,但持续畅销。

同时,在成都,成都依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告诉央视暗访记者,他们群发的广告短信,短信代码都是以106数字开头一串数字,每条仅需5分钱,是手机卡短信群发器发送短信成本的一半。价格低廉,加上短信发送状态快捷、稳定,使得该公司短信群发业务量持续增长,个中奥秘,在于这家公司群发的广告短信,是直接接通过电信运营商网关,也就是短信群发通道推送出去的。

报道一出后,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不停地对外作揖道歉。

中国移动称,中国移动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情况,已第一时间责成四川移动进行核查,并在全集团紧急部署,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,坚决堵住管理漏洞,切实加大治理力度,严厉打击垃圾短信。

中国联通则表示,近日,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关于垃圾短信的报道,中国联通高度重视,迅速责成相关部门在全集团开展专项检查,公司将于今日上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,部署自查自纠工作,对违规行为严厉查处。中国联通一贯高度重视垃圾短信治理和手机实名制等工作,我们诚挚感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群发短信转为通过企业帐号发布

虽然道歉态度诚恳,不过,新浪科技咨询过的一些运营商员工表示对此事已脸茫然,因为此次曝光的利用MAS业务群发短信的管理职能并不全在三大运营商。

中国移动之前的表态透露了一些技术细节,其表示,“初步核查表明,中国移动在发展MAS业务(即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,主要功能是供集团客户内部群发短彩信业务)中,出现了一些单位利用MAS端口群发垃圾信息的情况,反映出我公司在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和不足,对此我们深表歉意,中国移动诚恳接受媒体的监督和批评”。

资料显示,移动代理服务器MAS是Mobile Agent Server的简称,是协助企业原有业务系统实现无线应用的接入工具,实现MAS接入后企业原有的业务系统可以方便的实现无线应用。通过部署移动代理服务器,电信运营商为集团客户提供的基于移动终端(包括短信、彩信、GPRS 、WAP、手机客户端等)的信息化应用服务。通过移动代理服务器将不同的行业用户应用和业务延伸到移动终端。

上述专业术语看似复杂,实际上就是说,MAS系统可以帮助企业群发短信。这个功能对很多企业来说非常重要,比如说,很多乘坐过飞机的用户都有感受,国航和南航可能在登机前一两天就提醒乘客可以用短信乘机,这就是国航和南航利用MAS系统给用户群发相关短信。

目前MAS系统的群发短信功能应用较广泛,已经是很多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,这些企业群发的短信绝大多数并非垃圾短信。

谁有权真正清除群发垃圾短信

“MAS系统的群发短信是个好东西,关键是谁用,怎么用,以及有没有人管理”,很多业内人士都如此表示。

正常情况下,这种短信群发功能都是在电信运营商的集团客户中才能使用,主要为拥有完备信息系统的政府行业用户和企业。

也就是说,拥有群发短信功能的用户往往是政府和大中型企业,用这套系统去发垃圾短信不可能是电信运营商主导干的,因为电信运营商给这些大中型企业开放短信端口后,如何使用是这些大中型企业的事情。

但问题是,大中型企业中肯定也会有不法分子,将群发短信功能偷偷拿出去与人合作,变成群发垃圾短信的工具,电信运营商也很头痛,很多垃圾短信并非电信运营商能监测到以及能辨别出。

电信运营商能否制裁利用MAS系统群发垃圾短信的不法分子呢?表面上是可以的,但实际上很难,因为电信运营商没有执法权,不能取消利用MAS系统群发短信的接入资质。

“群发短信有两种,一种是个人用普通群发短信器发送,显示是普通手机号码,另一种就是MAS系统,显示的都是以106等数字开头,后者的接入号和资质由国家主管部委管理,发现群发垃圾短信后,国家主管部委应该取消其SP资质,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清除垃圾短信,必须主管部委和电信运营商双管齐下才行”,有业内人士如此告知。

新闻热线:010-68947455

关键词: 运营商 垃圾短信

责任编辑:新闻中心

我要评论

已有位网友参与评论

本类最热

科技视界

网站地图

牛华网

华军下载 | 牛华网 | 盒子 | pcsoft | 论坛

实用工具

关于我们 | 新闻投稿 | 软件发布 | 版权声明 | 意见建议 | 网站地图 | 友情连接 | RSS订阅 | 总编信箱 | 诚聘英才 | 联系我们

苏ICP备11016551号-2  苏公网安备 32132202000111号 本站特聘法律顾问:于国富律师

Copyright (C) 1997-2012 newhua.com 牛华网 版权所有